学生工作(旧)

学生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管理制度 >> 正文

海洋之神8590vip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1日 10:20    点击: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海洋之神8590vip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不予处分,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警告处分的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六个月为期;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八个月为期;记过处分的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十个月为期;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一年为期。在处分期限内无违纪行为的,期满后可按期解除处分;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内出现新的违纪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违纪受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者,延长察看期半年;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表现优秀且受到表彰的学生,由本人提交申请,校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多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者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

(五)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六)纠集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第八条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学年度)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九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涉外活动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刑事处罚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除依法赔偿他人医疗等费用外,给予如下处理:

(一)挑拨、教唆他人,引起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打架未造成他人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殴打致他人身心伤害但程度较轻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殴打致他人身心伤害程度较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凡打架动用器械伤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策划、纠集他人打架或协同他人打架者,从重处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打架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未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盗窃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含共同作案)500 元以下(含500 元),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警告处分,否则加重处理;盗窃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 500 元以上 1000 元(含1000 元)以下,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 否则给予留校察处分;作案价值在 1000 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多次盗窃或诈骗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未遂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冒领他人财物者,比照诈骗情况处理;

(五)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六)对于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磁卡或者其他支付凭证拒不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如下处理: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使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实施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等不法行为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观看、贩卖和传播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以其他方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对参与赌博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有赌博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赌博的组织者或者多次参与赌博者,从重处理;

(三)主动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赌具者,与参与赌博者同等处理。

第十六条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在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故意发布和传播违反社会公德(如淫秽制品、恶意诽谤攻击他人等)或者欺诈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者有价值数据者,或者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者他人计算机、电话或者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按盗窃和毁损公私财物处理;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者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的文件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或者网络者,视其情节和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1-3 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4-6 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7-9 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10-13 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根据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六学时计;迟到、早退两次计旷课一学时;缺操三次计旷课一学时。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9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 学时的, 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10 学时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的处理:

(一)凡考试违纪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取消学期补考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威胁、侮辱、诽谤、殴打等手段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对考试违纪学生可先行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一)私自在外租房和无故夜不归宿者;

(二)酗酒、哄闹、故意摔砸酒瓶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者;

(三)向室外抛洒酒瓶、杂物、生活用品等物品者,造成后果的,加重处理;

(四)在规定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内,打闹喧哗,从事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而又不听劝阻者;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六)提供伪证,伪造或者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七)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

(八)在校期间,私自到河、塘、水库等地游泳者;

(九)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没有批准的团体开展活动者;

(十)未经批准的跨校学生集会的组织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对检举、揭发的人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

(二)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

(三)特殊时期,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给学校带来安全隐患者;

(四)屡次违反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二十二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在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吸烟、擅自使用明火、私拉电线、违反规定使用电热、电器设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侵犯集体和他人正当权益或者参与非法经营的,给予如下处理:

(一)擅自以学校名义举办募捐、收取活动经费或以学生社团名义违规收取费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或者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经劝阻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专利,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个人悔改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一)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达三个月及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暂且以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原所在系(部)同意,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解除条件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三)毕业班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校将根据本规定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协同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和报批程序:

(一)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违纪学生所在的系(部)代表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系(部)讨论决定;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作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并经学校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跨系(部)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处理;

(五)学生处分决定书存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七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二)证明材料;

(三)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四)处分决定书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满15 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学生处分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交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海洋之神8590vip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二)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对申请进行审查,结合学生对处分的认识、改正态度、处分期限内表现和取得的进步等情形,给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不符合解除要求的,将依据和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同意解除的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将系部意见报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学生处分解除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海洋之神8590vip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海洋之神8590vip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下一条:海洋之神8590vip学生校园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