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系实训中心实心实训设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09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更好地培养和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与基本技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训室建设要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科研规划的要求,以及经费预算和专项资金等情况,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

第三条 应经常对师生进行爱护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教育,尤其对学生,每门课程的第一次实训课都应宣讲使用仪器设备的要求及损坏赔偿制度等,树立高度责任心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五条 实训仪器设备由实训中心具体负责管理、维护、使用,各教研室负责配合与管理。

第六条 实习实训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保管、借用、维护、检修等工作须有相对完善的责任制度和管理程序。

第七条 实训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实习、实训等基本技能的训练,严格要求学生服从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和实验、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遵守实训室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学习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基本操作技术。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对工作要认真负责。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管理及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要按照事故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赔偿损失的处分。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制度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员负责实验实训室日常的安全检查。定期对仪器设备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离开实验实训室时,必须切断电源和关闭所有应关闭的仪器设备,关好门窗。节假日前各室负责人应统一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的钥匙不得出借他人,一旦丢失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以便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实训室内严禁抽烟和注意用电安全,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用电炉和电热器具等设备。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教师必须在课前对学生进行安全规章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 进入实验实训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听从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的安排,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实训室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开(断)电源和其他开关等。

第十五条 进入实验实训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对违反各实验实训室操作规程者,实验实训室管理员有权停止其实验;并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器材、仪器设备损坏,酿成安全事故者按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以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消防器材按规定放臵,不得挪用。要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失效器材,保证正常工作状态。实验实训室人员要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一旦发生事故,需保护好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三章 仪器设备购置、验收、建帐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物品购置,根据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和库存情况,由各实验实训室填报“物料申购计划表”,属于系部二级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由系部负责人审批和购置,超出系部审批权限的,报校企办公室(实训中心)审查后,提交主管院长和院长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由后勤保障管理处按审批的购置计划在充分了解有关仪器设备市场和技术信息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规定,组织专人采购。需由政府招标采购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目录进行。耗材及零星物品的采购需进行询价、比价后进行,在询价、比价时,需要财务、纪检、国资等部门参与的,由经办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对购进的仪器设备,要严格验收,保证仪器设备的质量。对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登记建帐,验收不合格的,应按法定程序退换或索赔,所购物品进货后,未验收、不合格收货或积压二年未用,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购置物品的发票应有经手人、验收人(负责该类仪器设备的负责人和专业对口技术人员),有关领导签字方可报帐。

第二十二条 贵重与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由使用系部保存,副本由实验实训室登记保管;一般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应由管理员登记保管,需要时可借阅。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的财产可按固定资产、易耗品、消耗品分类建帐。固定资产账目国资处、使用系部都要建账且相符,低值品、易耗品、消耗品账目由使用系部建账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盘点按国资处要求,低值品、易耗品、消耗品要求每学期盘存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 教师、管理员、实验人员自制标本、模型、挂图和自制或改装的仪器设备、教具,要及时入帐。

第四章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及兼管实训室或仪器室的教师,全面负责本室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训人员在使用仪器设备前,应看懂并理解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或经过必要的培训,在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原理和操作技术后,方可按要求开启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使用的登记、验收制度,无论是教师和学生使用时都要填写使用登记表,用后要经保管人员验收、签字。在使用前后或过程中发现损坏或故障情况,要及时查清原因,按照实验设备损坏或维修、购置制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陈列要整齐,布臵要合理,便于使用和保管。注意避光、防潮、防尘、防热、防腐蚀等。使用时小心谨慎,不允许超时,过载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对所保管的仪器设备,要按照技术要求进行定期保养。认真进行仪器设备的维护工作。

第三十条 精密及贵重的仪器设备要制定使用操作规程,无论教师或学生在使用前要认真学习掌握,使用时要认真检查,并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切实保证人身和实训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合理收费(包括收取必要的折旧费)。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易耗品和消耗品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易耗品系指元件、零件、劳保用品等容易消耗或损坏的物品;消耗品系指试验材料、燃料、试剂第一次使用后即不能复原的物资。

第三十三条 对于易耗品和消耗品,要本着“合理储存、防止积压”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属于系部二级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由系部负责人审批和购置,超出系部审批权限的,其需求计划由系部报校企办公室(实训中心)审查后,提交主管院长审批,然后由后勤保障管理处组织一次或分期分批采购。

第三十四条 易耗品和消耗品采购到货后由使用系部及时办理验收、记帐、入库手续。需用时,要按照先入先用的原则有计划取用,并办理出库登记和记帐手续。低值品、易耗品和消耗品各实验实训室要一学期进行一次清算。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实训室对于购置和自制标本、模型、图表、幻灯片、录音带等要登记造册,要妥善保管;要建立借用、归还制度,防止自然损坏、人为损坏或丢失的现象发生。

第六章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保养、维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实训室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实训室卫生及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简单维护工作;做到定期检测、定期保养,切实保证仪器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对于损坏、不能维修的设备要登记、上报系部,由系部报实训中心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交由后勤保障管理处送外维修。

第三十七条 对于仪器设备的一般性故障,实验实训室管理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要自己进行维修,需要进行计划预防性维修时,应由熟练的技术人员担负,需要进行事故性或学校不能解决的维修时,应查明原因,并书面报系部、实训中心,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维修。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的仪器设备的所有维修项目,都必须认真做好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对于实验实训室的仪器设备符合报废条件,应向后勤保障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单”,经学院和有关技术人员鉴定认可,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报废的仪器设备连同随带的技术资料一并上交后勤保障管理处统一处理,收回的残值应交学院计财处入帐。

第七章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任课教师和保管员要及时登记与处理,否则影响教学进度要追究任课教师和保管员的责任。财产清查时由保管员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赔偿原则与界限。

1、设备器材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凡由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一律按规定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进行工作。

2)不遵守规章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拆、改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地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

4)工作失职,玩忽职守,粗心大意,操作不慎,保管不善,铺张浪费等。

5)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6)设备仪器损坏丢失后,严重影响教学进程或当事人态度不好,有意隐瞒、推卸责任,除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应加重处罚,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实训中心验证认可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予免赔。

1)仪器设备因质量低或使用年限超过耐用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耗损。

2)由于实训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操作复杂,容易耗损,确实难以避免的。

3)由于其他预料不到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3、属于下列情况可酌情减免赔偿。

1)能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够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好。

3)因工作性质,经常接触易碎、易损的低值易耗品,造成损失情况不严重的。

第四十二条 赔偿依据及数额比例。

   1、被损坏的仪器设备经修复后,不降低原有的使用性能指标,以修理费(校外维修应含运杂费)为依据赔偿。

   2、仪器设备损坏后,虽经修复,但性能指标有较大下降,应重新估价,以损失价值加修理费为依据赔偿。

   3、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后无法修复者,按其新旧程度合理折价作为赔偿依据。

   4、赔偿数额比例,按仪器设备修复或损坏后的损失费的50-100%赔偿。

   5、对于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民用性强的仪器用具,造成丢失的要从严照价赔偿,造成损坏的应及时照章赔偿。

第四十三条 处理办法及审批程序

1、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后,任课教师和保管员应及时填写“损坏、丢失报告单”,由系部、实训中心核实,报学院领导审批。

   2、凭被审批的报告单交纳赔偿费,赔偿费由计财处统一核收。

   3、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如系破坏性、被盗、火灾等事故,应保护现场,由校保卫处参加,组织有关人员严格审查,列入专案处理。

第八章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借用制度

第四十四条 实训物品一般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校外单位确需借用时,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实训中心和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借出。

第四十五条 校内科室借用仪器设备或其他物品,要经设备所属系部及实训中心同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借出。

第四十六条 院内不同实验实训室之间借用,串用仪器设备或其他物品,要经管理员及和、系部同意,实训中心批准,方可借出。

第四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或其他物品一律不准私用,如校内个人借用时,须要经设备所属系部及实训中心同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借出。

第四十八条 无论何种借用情况,都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明确借用期限,开具借条,到期归还。借用期不得影响实训教学。归还时应认真检查验收,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由经办人负责追偿,追不回来,由经办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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