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具有学籍的学生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 本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的事项。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九人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在该期间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要求、事实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本人签名及书写“申诉书”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被申诉人。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申诉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意见及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3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予受理,同时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是申诉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与申诉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申诉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定3名以上(含3名)人员组成学生申诉复查组。学生申诉复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三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工作处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作出处分的证据、依据等相关资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查证。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
(一) 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的;
(二) 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学生申诉复查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的;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三)被申诉人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第十九条 学生对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终止复查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人请求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之情形的,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并征得申诉人同意,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根据听证情况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三)被申诉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举证;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申诉人、被申诉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