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我院在籍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评选比例
参评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
第四条 评选标准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
(二)遵纪守法,道德高尚,行为文明,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在校期间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四)热爱所学专业,崇尚科学精神,勤奋学习,成绩优秀,每学期综合测评均排名在本专业前15%;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六)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或获得过奖学金;
(七)获得国家级奖励(不含面向特困生的国家奖学金)或在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取得突出成绩的毕业生优先推荐。
第五条 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二)在申、还助学贷款和就业过程中不守信用者;
(三)不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者。
第六条 评选程序及办法
(一)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评选组织工作;
(二)各系在班级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评选比例推荐候选人,组织填写《邢台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登记表》;
(三)各系将推荐候选人名单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组成评审小组对各系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批。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奖励办法:
获奖学生将获得学院颁发的“邢台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并将个人评选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