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要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团的组织管理,严肃团的纪律,使团的纪律及各项组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内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团籍认定
第三条 凡我院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包括学生和教职工),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团费的,均可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的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第四条 凡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系部团总支批准并报学院团委备案。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三章 团的组织制度
第五条 团组织关系转接规定:
(一)团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手续由院团委统一办理;
(二)团员组织关系转出凭团员证件办理,由学院团委在团员证有关栏目内注明转接时间,并加盖公章;
(三)组织关系转入我院的团员自带或函寄团员档案材料,由各系部辅导员整理归档,团情统计情况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六条 基层团组织的任期及换届选举规定:
(一)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二)团支部委员会任期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学院团委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新生团支部委员会由辅导员在征求新生团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产生,入校一学期后通过支部团员大会进行改选;
(四)各级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均要严格遵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团支部组织生活规定:
(一)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应以学习党团知识、时事政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和文化活动等思想性、教育性强的活动为主;
(二)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开展要立足实际,注重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三)各团支部对开展组织生活情况要认真记录,以书面形式向各系部团总支汇报,作为考核团支部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团员证管理
第八条 被批准入团的新团员,团组织关系转入我院但未办理团员证的团员及遗失团员证的团员,由各团总支指定专人到学院团委统一办理团员证。
第九条 团员受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其团员证应由团总支收回交至学院团委。受留团察看处分者,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应将团员证发还本人。
第十条 严格实行“团籍注册”制度。以团员民主评议为依据,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团支部统一收到团总支注册,由团总支书记在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印章。
第五章 团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一条 团章规定,团员应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的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辨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十二条 团章规定,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职责。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六章 团员奖励及惩处
第十三条 本院团员符合以下条件,由学院团委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荣誉称号分为“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获得奖励者,颁发证书,有关材料均计入团员档案,在学期或学年综合测评时给予适当加分,条件如下:
(一)政治方向正确坚定,思想进步,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政治品质;
(二)品德优良,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帮助他人;
(三)学习勤奋,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在所在团支部处中等以上水平,无重修课程;
(四)生活节俭,宿舍卫生良好;
(五)有明确的团员权利及义务观念,按时缴纳团费,并自觉执行团的各项决议,关心团的事业,主动为团的工作献计献策,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并能在其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 全院性表彰活动每学年举行一次。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团纪和校规校纪的团员,学院各级团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五种,其中受警告以上处分均记入本人团员档案。
第十六条 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团员,不得参加本学年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组织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二)对无故不过团组织生活、不按期缴纳团费、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者,两次以下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五次以下给予警告处分,五次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直至开除团籍的处分;对不按时过支部组织生活的团干部,团组织给予从重处分;
(三)凡考试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
(四)对参与聚众酗酒闹事、斗殴或其他破坏学院公共秩序,性质恶劣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对参与赌博、盗窃、诈骗、触犯刑律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八条 凡受留团察看处分者,在留团察看期满后,经考察确实改正了错误,团组织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者应当开除团籍。
第七章 团员退团
第十九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办理方法如下:
(一)由团员本人向所在支部递交书面退团申请;
(二)团总支做工作进行劝告;
(三)如团员本人不听劝告,由支部委员会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宣布除名,经系部团总支审核,报学院团委备案;
(四)在退团团员入团志愿书“备注”栏内注明退团的原因、日期,同时收回团员证。
第二十条 团总支对不符合团员条件的团员,可劝其退团。办理方法如下:
(一)团支部对不符合团员条件的团员进行帮助教育和劝告;
(二)对不接受教育和劝告的,支委会可以召开支部大会对该团员作除名处理,由系部团总支审核,学院团委批准;
(三)在该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备注”栏内注明退团的原因、日期,同时收回团员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有责任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