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校级应用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刘洋 时间:2020-06-04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院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发,锻炼和提升教师科研能力,促进学院科技工作上层次、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应用创新项目是指选题与区域的行业、产业密切结合,以应用型研究为重点,成果在技术领域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能解决关键问题,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和经济效益,成果转化前景良好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科技发展中心是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申报与管理工作。项目申报随时受理,每年分6月、12月两次集中评审。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为中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老师及在读学生。未验收的校级应用创新项目的主研人(指前三名)不得作为主研人申报新项目,主研人一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项目应由3-5人以上组成的团队进行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市场调研报告、项目研究基础、研究周期,团队管理办法及约束机制等内容。

第六条 由学术委员会组成评审组,必要时结合外请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项目评审。项目评审重在考核项目的创新性、应用性和成果的可转化性。有较好的研究基础且与企业达成进行成果转化的预研协议的项目优先立项。

第七条 项目经学术委员会评审并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进行全院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确定为校级应用创新项目立项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校级应用创新项目由科技发展中心按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项目组需定期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并接受科技发展中心的临时督查。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九条 校级应用创新项目给予科技发展基金支持。工程类项目启动资金不超过5万元,社科、管理类项目不超过2万元。对于市场潜力较大,转化可能性大的项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研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可予以追加资金支持。经费管理严格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在遴选限项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时,与企业有预研协议或成果转化协议的校级应用创新项目优先推荐。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按要求提交结题材料,并由纪审监办组织进行经费审计。项目结题验收由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在项目周期内没有完成研究的项目,分情况处理。因项目组管理运行不善而造成的项目停滞,取消该项目,收回项目剩余资金,并对前期资金进行审计,项目组成员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校级应用创新项目;因技术或实验等原因造成的项目推延,项目组可申请项目延期,经学术委员会研究后批准实施。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项目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属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研究过程中试制的各类实物由科技发展中心统一放置。

第十四条 项目组应积极实施成果转化,成果转化应签订正式合同,转让收入按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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