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刘洋 时间:2020-06-0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的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学院对区域经济建设与发展的贡献度,进一步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科研项目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且项目任务书(合同)或项目申报书上署名邢台职业技术学院为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的各类科研项目。学院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一般视作纵向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院受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决策咨询等科学技术领域研究项目。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取的财政性资金科研项目、非政府间的国际合作科研项目一般视作横向科研项目。经费3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为重大横向科研项目。

技术转让类横向项目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邢职科【201846 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学院、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一)学院是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科技发展中心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申请、立项论证、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等全过程管理;财务处主要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管理;纪检审计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查和项目结题审计以及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等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主要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审核、项目实施的过程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可按照“有需即配”的原则,设立学术助理或财务助理,根据科研需要和科研人员意愿,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按照“谁聘用、谁付费”的原则,支付科研财务助理费用,可在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中列支。

(三)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人,对项目的实施负有直接责任。根据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申请书规定的任务要求具体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并按预算计划合理使用经费,确保经费开支的科学性、合理性、真实性和规范性。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取得的成果负责,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院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为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在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研究中应积极吸纳学生参与。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由科技发展中心统一组织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科技发展中心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的申报安排发布相应的项目申报通知,并做好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二)项目申请人所属部门要根据相应的项目申报信息与要求,做好项目动员和组织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的申报资格、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审核通过后,在报送材料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所属部门公章。

(三)项目申请人根据申报条件和有关要求自行申报。在申报中应遵守相应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确保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依法、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四)财务处应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编制项目预算并负责审核。

第六条 限额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或校外专家组成评委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时,同等条件下向党建、思想政治工作项目倾斜。

第七条 我院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分工及经费比例,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项目申请人应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项目申请人所属部门负责对合作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经科技发展中心审查同意并报学院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立项通知后,或横向项目已与委托方商定好合作内容后,按要求完成立项手续。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签订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保证研究目标、项目组成员以及经费预算等内容与项目申请书的有关信息一致。横向科研项目在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向科技发展中心报送项目参与人员资金分配表,作为职称评聘和科研奖励中个人到款的依据。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的合同、协议需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审批。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应对项目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的条款进行逐条审定,重点对技术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知识产权权属的约定以及合作单位的承担能力和执行责任、违约责任、争议纠纷等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在项目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所属部门公章;涉外合同要明确约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需在中国内地。

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应由项目负责人做出详细工作计划,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论证,形成项目可行的论证意见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属部门及科技发展中心,与甲方单位洽谈,商定项目内容、完成时间、成果归属等。

第十二条 科技发展中心对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后,加盖学院公章或学院校企合作合同专用章。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报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参与外单位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在科研项目立项后应及时到科技发展中心登记备案。与外单位合作或协作的我院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需要签订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经费转拨等条款,合同或协议需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审批。

第十四条 学院联系的横向科研项目,由科技发展中心向相关部门下达调研任务,相关部门应组织团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研、组织研讨,确定承担后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立项规定办理。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计划或合同约定要求,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负责监督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度,负责核查项目变更,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科技发展中心负责项目变更审核、技术市场登记、项目检查监督、项目资料管理等工作;财务处负责规范经费支出管理,按照《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严格科研经费支出审核,重点审核科研经费的合规性;后勤管理处协助科研项目组仪器设备、批量物品的采购,做好科研设备的管理和产权登记。纪审监办负责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依法依规对科研经费使用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中期(年度)检查。根据项目研究周期,由科技发展中心组织项目进行中期(年度)检查,以督促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一)所有项目于每年 12月份进行项目中期(年度)检查,项目主管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

(二)项目中期检查采用书面检查和汇报检查等多种形式。对于项目检查中提出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措施。

(三)中期(年度)检查过程中,若存在以下情况,将分别给予暂缓经费报销、终止撤消项目并退回剩余科研经费的处理。

1)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中期(年度)检查;(2)不按时报送中期(年度)检查材料;(3)整改措施不力,项目研究无进展;(4)项目无法继续完成。

(四)科技发展中心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到横向科研项目委托方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内容变更。科研项目进行过程中,如有重要内容需变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没有规定的,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批准后报科技发展中心,由科技发展中心向项目主管部门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二)横向科研项目更改合同内容时,必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订立补充合同(协议),按立项程序审批后,报科技发展中心、财务处和纪检审计监察办公室与原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学院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校 3-6个月的,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委托书经双方签字和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同意,报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校 6个月以上,或因调离等其他特殊原因需更换负责人的,应办理项目交接手续,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交接双方确认签字,经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审核,科技发展中心同意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

(三)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因调离等其他特殊原因需终止项目的,需经合同委托方同意并妥善处理好后续相关事宜,报科技发展中心备案。因项目负责人无法和委托方协商等原因导致合同委托方与学院发生纠纷并造成学院损失的,学院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有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变更后,还需到财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主要成员的变更,应有充分的理由,并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同意后报科技发展中心批准、备案。有具体要求的纵向科研项目组主要成员的变更需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在完成科研项目过程中,由于技术水平、工艺等条件的限制,必须由校外法人单位进行协作的研究、设计、试验、服务及设备制造、安装等活动属于科研外协。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外协需负责人向所属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科研外协承诺书、科研外协合同或协议、外协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单位诚信等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组织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科技发展中心审查并公示科研外协相关资料,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或协议。

项目负责人若与外协单位有利益关联,应在签订合同/协议前主动向学院相关部门报备。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时间以及所规定的形式进行验收或结题。为保证研究的质量,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低于 3个月(研究周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题。

(一)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约定项目结题时间前完成项目研究并提交结题申请和相关材料(结题材料的形式与数量应与项目申请书(任务书)约定的内容一致),经所属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按相关结题审批程序办理。

(二)横向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横向课题结题报告书》,并会同委托方对项目依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合同终止。委托方需出具企业应用证明,同时在《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横向课题结题报告书》上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三)横向项目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横向课题结题报告书》连同相关成果资料、研究报告、劳务协议、过程材料等,报科技发展中心备案结题。

重大横向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组需提交研究开发成果、成果转化方案及本项目形成的典型案例等材料,组织由领域专家、甲方单位、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科技发展中心组成的验收组进行会议验收。

)科研外协执行完毕后,负责人及所属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材料归档。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外协完成后,负责人组织由领域专家、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科技发展中心组成的验收组进行会议验收。

)横向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可按项目的学术影响、行业贡献、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产权、成果转化等方面组织材料,参加“横向项目成果评选”,每年6月和12月组织专家对参评项目综合评价,评出优秀成果和一般成果。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结题评审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限期内按照要求重新提交结题申请。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纪审监办和科技发展中心对重点科研项目(到账经费在 10万元及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和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开展抽查审计。项目负责人及所属部门须按照纪审监办的要求准确、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和配合项目审计。

第七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科技发展中心和学院档案室负责科研项目建档和项目档案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档案原始资料的提供者,要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全院科研项目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定期将已结题项目档案统一移交学院档案室。

(三)全院科研项目档案的保管由学院档案室负责。

第二十八条 档案内容应包括从项目立项到项目结题全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资料。

第八章 科研成果奖励申报

第二十九条 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工作由科技发展中心统一组织。

(一)科技发展中心发布相应的奖励申报通知。申报人所属部门要根据相应的申报信息与要求,做好申报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二)申报人根据申报条件和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在申报中应遵守相应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确保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

(三)申报人所属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人的申报资格、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审核通过后,在报送材料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所属部门公章。

(四)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按照规定上报材料。

第三十条 限额申报的科研成果奖励,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九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按照《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按照《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规范科研行为,维护科研秩序,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具体规范遵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研究人员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项目研究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要求提交的各类材料,暂停该项目负责人各类新项目申请资格 1年,待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再恢复申请资格。

(二)任何原因引起的项目延期或终止,均须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项目验收或结题前,不能申请同类新项目。

(三)凡无故不按时报送研究进度的项目,取消该项目负责人各级各类项目申报资格1年。

(四)项目研究人员应依法依规实施项目。研究人员如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导致项目未按合同/协议或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给委托方或学院造成损失的,由科技发展中心组织调查,学术委员会审议,认定为科研失信的人员3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情节特别严重的,全院通报,由考核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组成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管理办法》(邢职科[2016]58号)进行处理;项目承担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存在管理监督失职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防止把外协单位作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科研人员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其他

(一)学院聘任的科研兼职教授的科研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学院教职工通过依托学院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法人为学院教职工)资格的科技服务平台(机构)开展的社会服务项目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规定与科研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为准。以往学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科技发展中心。《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847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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