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刘洋 时间:2020-06-0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指学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由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学院为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的科研项目的经费属于纵向科研经费;学院受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决策咨询等科学技术领域研究项目的经费,属于横向科研经费。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取的财政性资金科研项目、非政府间的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的经费,一般视作横向科研经费。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和各类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科技发展中心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别,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提供项目结题信息,配合财务处、纪审监办做好科研经费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费申报等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审批科研经费预算和审查科研经费决算,协助项目结题审计,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财务处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财务处应建立财务处、科技发展中心、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共享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利用科研经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并对所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纪检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开展科研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和预算开展科研工作,负责对项目组利用科研经费采购的设备、材料和外协加工的现场进行验收确认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科技发展中心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要求,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纵向科研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进行编制。编制的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学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

(一)在预算表中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说明,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和交流费科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没有比例限制,不按比例编制。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三)横向科研经费预算中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行确定。

(四)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和各类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预算中不列支绩效、劳务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与校外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自身承担的任务情况及到账经费,编制所需的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分情况办理:

(一)纵向科研经费预算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调整。

(二)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中直接费用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交通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纵向科研经费的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四)横向科研经费预算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审批及调整程序。

(一)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办理。

(二)横向科研项目和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审批以及预算调整按以下流程办理: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科研经费预算或预算调整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科技发展中心、财务处依次审批,横向项目委托方是企业的还需企业审批并加盖公章。政府机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委托的项目,一般不在预算表上盖章。

第四章 科研经费支出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是指用于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的支出范围。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

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3交通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交通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考察、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而发生的交通工具费、住宿费、各类补贴等费用。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4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劳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经费合理预算的前提下,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教辅人员以及科研项目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5)其它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项目组成员、学术助理、财务助理等人员绩效支出等。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配套经费

第十九条 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且学院教职工为项目主持人立项的省级以上重大纵向科研项目,学院按实际到账经费给予资金配套。

(一)国家级项目

1)国家科技部以及其它部委主管的国家级相关研究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1.5配套,最高配套经费60万元。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1:1.5配套,最高配套50万元。

3)对经学院批准的外协至我院研究的国家级项目子课题(资金来源于国家级项目资金,提供国家级项目立项文件、国家级项目一级子课题委托书,委托书应有项目承担单位公章和国家级项目主持人签字,涉密项目按项目承担单位规定办理)1:0.3配套(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下),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大项目配套50万元。

(二)省(部)级项目

省(部)级项目立项按到账经费1:1配套,最高配套50万元。省(部)级项目包括国家各部委项目、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其中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只限于科技支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应用基础研究(只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重点基础研究项目)、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三)市厅级项目

市(厅)级项目立项按到账经费1:0.2配套,最高配套50万元。市(厅)级项目包括河北省各厅委项目、邢台市科技局项目。

(四)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项目

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参照本条(一)、(二)、(三)减半给予相应配套。最高配套20万元。

第二十条 非技术转让类横向科研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给予资金配套。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下按10.15配套;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按10.2配套。对“横向项目成果评选”为优秀成果的横向科研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追加给予10.02的资金配套。 “引企入校”的横向科研项目按主合同的到账经费给予1:0.1的资金配套,用于所属部门科研工作,由部门负责人支配。最高配套50万元。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到款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划拨到学院指定帐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横向科研经费汇入学院时,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合同编号、经费用途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不接受现金入账,付款单位必须和科研合同的合作单位一致。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到款通过科研创新服务平台”管理。经费到款后,财务处及时上传经费到款信息至科研创新服务平台;项目负责人通过科研创新服务平台认领对应经费,经科技发展中心审核通过后,打印资金使用证明加盖科技发展中心公章后交至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资金使用证明”和“项目任务书”或“项目经费预算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需要开具票据的由财务处按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款到开票方式。特殊情况需要预先出具票据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票据借用手续,并确保已开票据资金及时到款。未到款的要追缴票据;票据无法追缴的,按票据金额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合作项目或以外汇资助的科研经费,由财务处负责按国家规定办理汇兑手续后,计入项目科研经费。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为完成学院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支出。科研支出必须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规定以及任务书、合同、预算书的要求,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应根据有关规定、项目预算或合同、合法的财务凭证确认科研经费支出。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到款后,按照到款经费的10%提取管理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到款后,按照到款经费的1%提取管理费。

(三)校级科研项目及各类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四)管理费由科技发展中心支配用于学院的科研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绩效支出和收益

科研经费的绩效支出用于奖励参与课题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间接费用中,除管理费外可以全部用于项目组绩效支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科技发展中心将终止绩效或收益发放,对已发放的绩效或收益,学院有权追回:

(一)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

(二)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它相关文件的;

(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研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的;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等以及其它影响学院声誉的。

第三十二条 2000元以上的设备费、材料费、科研外协经费的支出需凭加盖学院校企合作合同专用章的有关合同,连同票据报送财务处方可支出。科研外协经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设备费不得列支电脑、打印机等通用办公设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内容、提高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此类费用,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第三十三条 劳务费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且应与参与项目研究的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报销时需携带备查。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邢台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按月发放,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所属部门审批,按预算批复和相关规定据实列支。劳务费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

第三十四条 专家咨询费的支出按照《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会议费应按照国家、学院有关规定,按要求提前向学院办公室报送计划,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属部门负责人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需附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三十六条 差旅费的支出按照《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需附邀请函、出国批件、国外行程单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九条 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条 配套经费纳入课题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八章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四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和分级审批制度。所有科研经费支出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属部门负责人签批。严格执行“谁主管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审批权限如下:

(一)纵向科研经费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参照事业费支出审批权限审批。

(二)横向科研经费单张票据50000(含)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属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50000元至100000(含)元由主管科研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100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三)同一业务内容的连号票据,按累加额履行签字审批手续。

(四)涉及固定资产以及低值易耗品支出的,需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除国家级项目子课题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院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到后勤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国家级项目子课题和横向科研项目研发过程中,使用委托方拨付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需要交付项目委托方的,必须在项目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其形成的资产不再办理学院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政府采购制度,凡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必须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邢职纪[2017]53号)执行。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申请,经学院批准后,由后勤管理处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采[2016]37号)精神,组织采购。

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在采购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若采购需求发生变化,学校可自行调整政府采购需求内容,同时向教育厅和财政厅备案。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第四十五条 继续执行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执行备案制管理规定。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的通知》(冀财采[2015]25号)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或采购方式审批。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不再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但需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所需专家可由学校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作为采购计划备案或采购方式审批的附件,不再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采购。选择评审专家时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外自行选择,但所选专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规定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涉及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十章 科研经费的结题决算

第四十七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资金还应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四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结题决算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的协助下清理帐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需要审计的还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财务审计等工作。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应付未付款项的,应在经费结题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五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纳入科技发展基金,两年内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应在项目结题验收后一年内结清,可用于项目的续研和新项目研究,也可以按照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项目结余资金的90%用于奖励项目组成员,10%归学院科技发展基金统筹安排使用;超过一年未结清的,由学院收回至科技发展基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十一条 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河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在一年内按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规定支出使用,一年内未支出的,按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处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取消,科技发展中心要及时通知财务处停止报销。项目组要及时清理帐目,同时填写核算清单,报科技发展中心审查后,由财务处核销。

(一)项目无故终止,项目负责人应悉数退回项目科研经费。

(二)项目研究任务没有按期完成,同时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结余资金收回。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申请的科研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转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负责。

(三)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行单位变更,经费参照科研外协执行。

(四)对已结题的横向项目,调离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将经费使用权限授予其所在项目组的本校在岗人员。非正常脱离学院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

第十一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五十四条 科研经费信息实施公开公示制度。科技发展中心和财务处按季度将科研经费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研究成果等信息通过校内网或科研经费简报等方式公开。

第五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应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监督项目组按照合同和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第五十六条 各职能处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五十七条 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如支付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赔偿费、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经费中谋取私利。

第五十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由科技发展中心牵头组织办理。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科技发展中心会同纪审监办等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涉嫌违纪的,由纪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纪委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审查调查,并配合其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邢职科【201852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不符的,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发展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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