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发[2004]1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状况。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学业成绩、拓展素质与实践能力等三个方面,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20%、60%、2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凡我院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各系根据本系实际情况,有些项目可按学期或月季评定,但测评成绩最终按学年计,每年9月底前测评完毕,毕业班学生在6月初前测评完毕。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第七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作风、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评包含以下五个测评项目,每个测评项目给定20分基准分,五个项目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相关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二)道德品质修养(A2)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举止文雅,仪表端庄,尊重师长,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办事公道;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爱护环境;
4.生活简朴,不奢侈浪费,不酗酒,不吸烟,不打架斗殴。
(三)学习态度(A3)
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
2.学习勤奋、认真,不无故旷课,不迟到,不早退;
3.注重课外自学和阅读,学习习惯好,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A4)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2.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3.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宿舍内务整洁,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外人,不晚归,不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A5)
1.体魄健康,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早操、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乐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4.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
第九条基本素质测评采取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的方式进行。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减分,减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无故不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或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组织的其他集体政治学习或主题班会活动,经查实,减5分/次。
(二)道德品质修养方面:不讲文明和社会公德的(主要包括公共场所吸烟、酗酒、举止不文明、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经查实,减5分/次;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5分/次;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参加集体组织的公益类活动者,经查实,减5分/次;不讲卫生,所在寝室在院系组织的内务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减5分/次。
(三)学习态度作风方面:违反考试纪律,未受到纪律处分者,减5分/次;无故旷课减4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2分/次;违反学习纪律的,减2分/次;考试舞弊的,此项计0分。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20分/次;记过处分减15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10分/次;警告处分减8分/次;受到院、系通报批评的,减5分/次;未经请假晚归的,减4分/次;不服从组织和安排,干扰正常的教学、实训和各类赛事活动的,视情节减4-8分/次;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外宿的,减10分/次;使用酒精炉、热得快等违章电器,减5分/次;有违纪行为,但未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减4分/次。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院、系、班级课外体育锻炼、早操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的,减4分/次。
(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基本素质测评计0分。①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②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者;③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④参加非法组织者、违反国家宗教政策者、非法参加游行示威和集会者。
第十条基本素质测评由班级测评小组评议并评分后,报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公室审核。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素质测评分(F1)= A1﹢A2﹢A3﹢A4﹢A5
其中,Ai表示各项测评内容评分值。
第三章学业成绩测评
第十一条学业成绩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学业成绩是指学生本学年度内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不含辅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0分和50分。
第十三条期中考试成绩,不作为测评课程纳入测评范围。
第十四条学生所修课程如出现补考,学业成绩应按补考前的成绩计算,补考后的课程学习成绩不能纳入学年的测评。经审批同意缓考的课程放在缓考当学年度进行测评。
第十五条是否设置和如何设置考试和考查课权重,由相关系部根据专业学习特点,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自行确定;鼓励有条件系部设置考试和考查课程的不同权重,突出学业成绩测评的学习导向。
第十六条学业成绩为各门课程的成绩与学分的乘积之和,再除以总学分,其计算公式为:
F2=∑(AC)/∑C
F2——学业成绩A—课程成绩C—对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若需设置考试和考查课权重,各科成绩分别加权后再用上述公式计算。
第四章拓展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
第十八条拓展素质与实践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课外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和拓展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绩。
第十九条拓展素质与实践能力各测评项目的测评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职业技能类(B1)
1.测评内容:包括英语水平考试及其他语种语言水平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以及其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加分项目要求是学生在完成基本教学要求外,通过自主学习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
2.计分标准:证书等级由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结合证书获得的难易程度予以认定,参照表1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表1:职业技能类评分标准
等级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计分 |
2 |
4 |
8 |
说明:①CET-4和CET6分别按照中和高级计分;②计算机一、二级分别按照初、中级计分;③各种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按照相应等级分别计分;④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没有相应等级的,由系自行确认等级计分。 |
(二)学科竞赛类(B2)
1.测评内容: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所获奖项的加分。
2.计分标准:计分标准依照表2,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减半计分;不宜区分贡献度大小的团体竞赛,团体项目参加人按照相应级别获得相同奖励分。
表2:学科竞赛评分标准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院级 |
系级 |
特等奖 |
20 |
15 |
8 |
6 |
5 |
一等奖 |
15 |
10 |
6 |
5 |
4 |
二等奖 |
12 |
8 |
5 |
4 |
3 |
三等奖 |
9 |
5 |
4 |
3 |
2 |
优秀奖等 |
5 |
4 |
3 |
2 |
1 |
参与者 |
1 |
1 |
1 |
1 |
0.5 |
(三)科技学术活动类(B3)
1.测评内容: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获国家发明专利等。
2.计分标准: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1)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包括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科技竞赛,其他政府部门、专业学会组织的科技、学术类竞赛)、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奖励,以及获得专利等,按表3加分。
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减半计分;不宜区分贡献度大小的团体竞赛,团体项目参加人按照相应级别获得相同奖励分。
表3:科技活动评分标准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院级 |
系级 |
特等奖 |
20 |
15 |
8 |
6 |
5 |
一等奖 |
15 |
10 |
7 |
5 |
4 |
二等奖 |
12 |
8 |
5 |
4 |
3 |
三等奖 |
9 |
5 |
4 |
3 |
2 |
优秀奖等 |
5 |
4 |
3 |
2 |
1 |
参与者 |
4 |
3 |
2 |
1 |
0.5 |
参与科研项目 |
参与学院教师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可酌情加分 |
发明成果 |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15分 |
(2)公开出版学术专著和发表学术论文,(鉴于我院学生发表学术论文情况,不在此做出具体规定)由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参照刊物级别认定评分。
(四)文学艺术作品类(B4)
1.测评内容:学生在合法媒体上(报刊应该具有CN刊号和国际标准号<ISSN号>、或有相关部门审批的内部准印号;网站应该是院系和职能部门的门户网站)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发表的文学、艺术、新闻作品。
2.计分标准: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根据作品的质量、媒体级别和权威性,依据表4的评分标准确定具体媒体发表作品的分值。所有作品加分应有证明(广播、电视发表作品要有播出单位的播出证明或影音复制件),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集体合作作品如第一作者为教师则相应第一个学生作者认定为第一作者。院系两级学生记者、编辑等从事宣传工作的学生在院系两级以上发表的新闻作品纳入加分范畴。
表4:发表文学、艺术和新闻作品评分标准
国家级 媒体 |
省级媒体 |
市级 媒体 |
院级媒介 (院报和院网站) |
系级媒介 (系报和系网站等) |
10-12 |
5-8 |
2-4 |
1 |
0.5 |
(五)社会工作类(B5)
1.测评内容:学生担任学生干部、新生带班员、宿舍长、辅导员助理、楼长助理等。
2.计分标准:能够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创造性的完成开展工作,并因个人业绩突出的原因,受到学院及其以上级别的表彰,如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助理”等,或者所主管的部门被评为先进集体,如班长任职所在班级被评为“先进班集体”、团支书任职所在团支部被评为“优秀团支部”、寝室长所在的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表5计分标准最高值计分。
学生干部的履职情况由相应的学生干部主管部门(老师)根据表5计分标准,在分数段中评分。院系两级学生干部主管部门(老师)应当在每学年(期)开学前一周内把学生干部的上学年(期)履职评分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学生干部所在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公室(学管办公室)。
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期未超过一学期(指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或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计0分;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按其最高职务计分,不累计加分。
其他情况由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公室在分数段中酌情计分。
表5:社会工作评分标准
工作 职责 |
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学生会主席和副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带班员、院系学生会和团总支下属各部及院系社团正职学生干部、班长、记者站长、团支书、辅导员助理 |
学生党支部委员、党小组组长、学生会和团总支下属部门及院系社团副职学生干部 |
班级委员、宿舍长、科代表、各部部员、学生记者 |
各类协会、社团会员 |
计分 标准 |
9-10分 |
6-8 |
3-5 |
1-2 |
(六)社会实践类(B6)
1.测评内容:对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等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院系评优中受表彰者;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获得优秀团队或先进个人称号的,获得相关单位表彰或书面表扬、或者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者的。
2.计分标准:按表6加分。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生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计加分。其他情况由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在分数段中酌情加分。
表6:社会实践评分标准
项目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院级 |
系级 |
集体荣誉 称号 |
负责人 |
8 |
6 |
5 |
4 |
3 |
团队成员 |
4 |
3 |
2.5 |
2 |
1.5 |
个人荣誉称号 |
8 |
6 |
5 |
4 |
3 |
社会实践报告 |
8 |
6 |
5 |
4 |
3 |
表彰或书面 表扬 |
单位 |
8 |
6 |
5 |
4 |
3 |
个人 |
3-5 |
献血 |
5 |
(七)文体艺术竞赛类(B7)
1.测评内容:参加各级各类文体艺术竞赛获奖者,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院系级部门组织或认可的艺术展演或竞赛、各级各类体育竞技比赛(包括担任裁判员)、辩论赛、各种评选等综合素质型的竞赛活动。
2.计分标准:按表7加分。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重复加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减半计分;不宜区分贡献度大小的团体竞赛(如接力赛),团体项目参加人按照相应级别获得相同奖励分。
表7:文体艺术竞赛、综合素质竞赛评分标准
奖项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院级 |
系级 |
集体奖 |
一等奖 |
10 |
8 |
6 |
5 |
3 |
二等奖 |
8 |
6 |
5 |
4 |
2 |
三等奖 |
6 |
5 |
4 |
3 |
1.5 |
优秀奖等 |
5 |
4 |
3 |
2 |
1 |
参与者 |
4 |
3 |
2 |
1 |
0.5 |
破纪录(另加) |
10 |
6 |
5 |
4 |
3 |
个人奖 |
一等奖 |
10 |
8 |
6 |
5 |
3 |
二等奖 |
8 |
6 |
5 |
4 |
2 |
三等奖 |
6 |
5 |
4 |
3 |
1.5 |
优秀奖等 |
5 |
4 |
3 |
2 |
1 |
参与者 |
4 |
3 |
2 |
1 |
0.5 |
破纪录(另加) |
10 |
6 |
5 |
4 |
3 |
第二十条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由此累计所得总分即为拓展素质与实践能力总评分(记作F3),其计算公式为:
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分(F3)=B1+B2+B3+……+B7
其中,B1、B2、B3、B4、B5、B6、B7分别表示拓展素质与实践能力各测评项目的评分值。
第二十一条拓展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拓展素质与实践能力的成果,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自评,经班级测评小组核查评分后,报系审核。
第二十二条各系根据本系实际情况和该专业学生发展的需要,可以在现有的7项测评子项目内容框架下,对同年级同专业的测评项目进行适当优化或调整。各系依据本办法设定的计分标准,本项计分最高不得突破100分。
第五章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三条综合素质测评计分办法: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学业成绩总评得分、拓展素质与实践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F = F1×20% + F2×60% + F3×20%
第二十四条综合素质测评最终结果通过四舍五入精确至小数点后2位。
第二十五条学生综合素质最终测评结果等级认定:85.00分以上为“优”;70.00-84.99之间为“良”;60.00-69.99分为“合格”;59.9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年度学校综合奖学金的直接依据;
(二)评定国家奖学金、其他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三)评选“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四)评选先进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等先进集体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五)评定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资助等级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参考依据;
(六)学生组织发展及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的参考依据;
(七)毕业生鉴定工作的参考依据;
(八)与学生家长沟通,向学生家长介绍和汇报学生在校表现情况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部署和指导,各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二十八条各系成立以书记为主任,分管辅导员为副主任的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公室。职责包括:负责本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审查加分原则和依据;审核学生测评成绩;答复学生咨询;处理学生申诉等。
第二十九条各班成立班级测评小组,组成人员一般为5-7人(成员总数为单数),班长、团支书负责,其余成员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测评小组根据班务日志记载和日常观测记录及学生提供的原始证明材料,严格按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实施本班测评工作。
第三十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程序:
(一)学生须认真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对一学年的学习、生活及参加的各种活动等方面在班内进行总结,并根据本人所提供加分项的原始证明材料及日常表现进行自评。
(二)测评小组成员对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以此及班务日志记载和日常观测等资料对该学生的“基本素质”、“拓展素质与实践能力”项进行逐一评分,根据学生学习成绩计算出学业成绩测评分,最后计算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
(三)各班级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在班级内公示3天;学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于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班级测评小组提出申诉,班级测评小组应在3天内作出答复。对班级测评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应在获得答复之日起3日内向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公室反映,由其给出相关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提交学院学生工作处最终裁定。
(四)《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经班级测评小组组长签字、系审核认定后,由各系存入学生档案。
(五)测评后,班级测评小组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经班级测评小组组长签名后,交系复核,系确认后,一式三份,由学院、学生工作处和各系分别存档。
第三十一条测评要求: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一项关系人才培养导向和学生切身利益且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系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系书记负总责、分管辅导员具体落实的原则。各系要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使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充分发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育人功能和导向功能。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凡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或恶意加分者,一经查实,将扣除所获加分,全校通报批评,该年度综合测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对本人的测评提出的异议或申诉,有关负责人必须认真受理和答复,学生的申诉权应得到保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能涵盖的所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其他未规定事项,授权各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公室自行处理;如确有疑难,可请示学生工作处后再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暂行规定》自行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